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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三章 城镇居住区和住户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社区的卫生职责
  1、负责组织专人对所辖区域的街巷、院区(楼道)进行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硬化。
  2、对居民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公共卫生法规、知识,对其不卫生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条 公共民厕卫生
  按市政公厕卫生有关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进住卫生标准:
  1、道路应硬化,院区应绿化、美化。
  2、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应齐全有效。
  3、禁止新建多层住宅设垃圾通道。
  4、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社区、城管、市容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得进住居民。违反以上4项者,追究房产建设部门责任。
  第四条 居民为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应做到:
  1、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更不准从楼上扔垃圾、泼污水。
  2、不得随地便溺、吐痰、扔废弃物。
  3、不得在居室周围违章建筑、推放物品。
  4、不得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划。
  5、各居民住户应保持居室整洁卫生,无卫生死角,用具、容器摆放整齐,无污垢、油垢;
  6、城镇居民禁止饲养家禽家畜或其它有碍卫生的动物。城镇郊区住户饲养的应实行圈养;饲养宠物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由当地兽医部门检疫并定期注射狂犬疫苗等,发给相应证件和挂牌照。批准饲养的宠物不得扰民和影响环境卫生。
  7、搞好防制四害(苍蝇、蚊子、老鼠、蟑螂)工作,按照除四害管理标准,搞好防制工作,各住户四害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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