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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一、健康教育业务机构管理标准
第一条 根据辽爱卫字(1998)8号文件《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以各级健康教育机构为中心,卫生保健机构人员为骨干、社区行业单位专兼职健康教育人员为依托的网络组织,进行科学指导,开展业务工作,使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县(区)应当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健康教育专业指导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担负起本地区健康教育的计划实施、组织协调、大众传播、教育培训等工作。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当成为本地区健康教育的业务指导中心,并结合爱国卫生、疾病控制等工作,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辽宁省健康教育规范及考核记分标准》,完成上级各有关业务部门及当地卫生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行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第二条 学校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有一名校长主管健康教育工作,由保健室医生(教师)负责业务指导管理,班主任(受过卫生知识培训)具体负责。
2、学校开设卫生课要有师资、有教材、有课时、有教案、有考试,有教具,有工作档案资料。
3、以省教委编发的健康教育课本为主要授课教材,每两周上一节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学生心理咨询。
4、学校以板报、画廊、主题队会、知识竞赛、电化教育等形式普及传播卫生知识。城市学校在校园内或教学楼正厅设置一块以上,不低于2平方米的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更换。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置一块以上不低于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栏或黑板报,并定期更换。
5、在校学生应掌握教委规定的健康教育课本内容,全校学生健康教育课考试成绩及格率达90%以上,卫生行为合格率达90%以上。其他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教委《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执行。
第三条 医院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有一名业务院长主管健康教育工作,有业务科室负责健康教育的管理及业务指导。健康教育活动有计划、有资料档案,并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医院评比、奖惩、考核活动中去。
2、医院健康教育对象包括患者及陪护人员。
3、医院健康教育是临床治疗和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根据业务确定健康教育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4、医院门诊大厅至少有一块2平方米以上的、文图并茂的卫生宣传橱窗。各科候诊厅和病房至少有一块文图并茂的、0.6-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橱窗,定期更换,并有"禁止吸烟"标识和各种卫生宣传标语;
5、各科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按本科业务开展多种形式保健知识传播活动(包括提供宣传品、健康处方、广播、培训、咨询等);
6、各科医生结合患者就诊,随时开展保健知识宣传和专题专病讲座;
7、建立咨询室或心理门诊;
8、有条件的可利用闭路电视等形式开展电化教育;
9、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家庭病床、康复指导、卫生日街头宣传等社会健康教育活动。
10、有必要的健康教育设备、宣传材料、档案资料、工作记录等。
第四条 食品行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食品行业健康教育的主要范围是单位法人及全体从业人员,并通过他们及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顾客进行宣传。凡是在食品行业就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部门卫生知识培训,内容为《食品卫生法》、与食品有关的营养及卫生常识,传染病防治知识等。
2、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须达100%,经《食品卫生法》+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3、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一处以上0.6-1平方米的卫生宣传专栏,在醒目地点设置三处以上卫生宣传标语,并有小册子、折页、传单、培训教材等宣传资料。
4、城乡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应在管辖的市场内,设有一处以上、不低于1平方米的固定卫生宣传专栏,结合市场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进行宣传。
5.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建立与食品卫生、健康教育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应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有记录,并携带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第五条 厂矿企业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l、厂矿企业健康教育以企业法人、技术干部、接触有害作业环境工人等为主要对象,进行有关劳动、生理、心理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安全卫生、常见病防治、自我保健等知识教育。将卫生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术教育,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20学时。
2、在厂区内应设置一处以上1×2米的健康教育橱窗,辅以广播、卫生标语、闭路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卫生知识宣传。
3、各生产车间、班组有一块定期更换的黑板报、宣传栏,并有三种以上卫生科普读物。
4、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项工作。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活动有记录等。
第六条 城镇社区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城镇社区的健康教育,以城镇街道办事处为主管、社区负责。在健康教育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的参与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并结合年度卫生工作计划提出健康教育任务、要求及管理办法。
2.以家庭主妇、离退休职工等各类社区常住人员为主要对象,进行传染病预防、生活方式、环境卫生、卫生法规、妇女卫生、儿童保健、营养卫生、安全用药、计划生育、防止意外伤害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
3、以健康促进学校及老年活动室等场所为主要活动阵地,有针对性开展讲座、培训教育等活动,每年至少12次。社区有三种以上卫生科普宣传资料。
4、辅以墙报、专栏、卫生报刊、卫生标语、卫生影视节目等宣传形式。每个社区至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卫生宣传栏(黑板报)两块,社区家庭卫生宣传报刊、传单、小册子等覆盖率达70%以上。
第七条 公共场所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l、凡是在公共场所就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部门每二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率100%,考试及格率100%。
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向广大顾客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与行业卫生、环境卫生、皮肤病、性病、艾滋病及有关的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3、利用橱窗、专栏、板报、广播、阅读卫生报刊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有关卫生知识。根据不同类别的公共场所的空间和面积,设置1块以上1.5-2.5平方米的卫生宣传专栏,不得有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并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
4、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有宣传资料,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健康教育管理标准
1、"大众传播媒介"系指各市公开发行的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
2、日报、晚报有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专栏,刊登健康知识稿件或相关的公益广告。
3.电台有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节目。
4、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有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专题节目。
5、卫生宣传不包括各种医药广告。各种媒体不准刊登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卫生知识节目播出应有记录。
第九条 其它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托幼园所、部队等)
l、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
2、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
3、有一处以上、经常更换的卫生宣传专栏或橱窗,在醒目地点有各种卫生宣传标语。
4.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并有活动记录、资料档案等。
5、会议室、办公室有禁止吸烟标志。
6、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在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在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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