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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二章 单位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条 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1、范围明确,责任到人。
  2、三包范围内全天保持清洁卫生,30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三个,不得有积水和违章堆物、摊点、标语等。
  3、三包范围内的行道树、花草负责管理,定时浇水养护,保持卫生。
  4、门前不得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允许停放的,要划线和设停自行车栅栏。
  第三条 院区卫生
  1、道路平坦、硬化、无破损。
  2、院区硬化与绿化面积之和占应覆盖面积:大城市的单位至少达90%,中等城市单位至少达80%,小城市的单位至少达70%,县城(县级市)的单位至少达60%,并做到绿化美化相结合。
  3、保洁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班组(科室),有专人清扫、保洁、监督。
  4、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放有序,无违章堆放、建筑。
  5、有封闭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卫生设施。
  第四条 室内卫生
  1、有防蚊蝇设施,门窗、顶棚、四壁、灯具无积灰和灰吊。
  2、各房间有清扫保洁卫生用器具。
  3、地面清洁,每间房(15平米)(大的房间每视野15平米内)杂物不得超过2个。
  4、设备、用具、用品摆放整齐、清洁。
  5、电话机、公用茶杯等有消毒设施(药物消毒有容器和有效的消毒药品)和保洁柜,茶杯做到一客一消毒。

  第五条 厕所卫生
  按公厕卫生管理标准执行。(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六条 库房卫生
  1、物品分类保管(食物和杂品分开存放),摆放有序。
  2、通风良好。
  3、物品垫离地面20厘米以上,离墙10厘米以上。
  4、有效防鼠板,室内有毒饵盒和有效杀鼠药。
  第七条 值班室(门卫室)卫生
  1、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
  2、卧具清洁。
  3、用具整洁。
  第八条 车库卫生
  1、无卫生死角,各项卫生符合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十二条5-6款)。
  2、备品、用具物放有序、整洁。
  3、无油污、垢。
  第九条 食堂卫生
  按餐饮业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九章第十四条)。
  第十条 浴池卫生
  按公共浴池卫生标准执行。(详见第四章第三条(一)-(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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