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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餐饮业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外(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还应做到:
第一条 环境卫生整洁,周围30米以内无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污染源和有毒有害场所,室内不准饲养宠物。
第二条 上水充足、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加工间墙壁、地面用防水、防滑、易冲洗的材料建筑、顶棚使用防光防潮材料、墙壁无积灰、地面无积水,并有防鼠、防油设施。
第四条 主食、副食加工间及餐厅布局合理,加工工艺流程无交叉污染环节。
第五条 热加工间设机械排烟排气设备,排烟排气效果良好。
第六条 有足够容积的冷藏设备,有熟食品专用冷藏柜,冷藏室、柜内食品的摆放符合卫生要求。
第七条 封闭加工冷荤食品有专用加工间及专用工具、用具、容器,并配专人加工冷荤食品,不得将未处理的食品带入冷荤间。
第八条 有更衣室,有流水洗手设施,有餐具洗涮、消毒、保洁设施;有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
第九条 接待大型聚餐的单位,要设聚餐食品留验冰箱,并有专人负责留验工作。
第十条 工具容器清洁卫生,有生、熟标记,材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无鼠、无蝇(虫),室内外有灭鼠和防制其他有害生物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定型包装食品标识和包装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符合卫生标准,食品应分类保存,采购食品应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合格的健康证、培训证,有专用整洁的工作服、帽,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作业时不戴饰物。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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