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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食品生产单位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厂址远离有毒有害场所,厂区环境整洁,路面硬化,无积水,不起尘。
第二条 车间布局、工艺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环节,加工车间入口处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靴通过池。
第三条 上水充足,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墙壁,地面用防滑、防水、易冲洗的材料建筑,顶棚,墙壁无积灰、地面无积水。
第五条 车间有机械通风、排气设备,采光照明充足,照明灯有防护罩。
第六条 有更衣室,有流水洗手设施,有工具容器、周转箱洗涮消毒设施,有废弃物存放、处理设施。
第七条 有防蚊蝇、防鼠、防尘设施,室内无鼠、无蝇(虫),室外有灭鼠措施。
第八条 生产易腐食品有冷藏设施,库房有通风、垫离设施,食品原料分类存放,采购食品要索取食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原辅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有食品添加剂称量工具,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用工具、容器设备材质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用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有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别专用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工具、容器和车辆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 成品有专用凉冷间,设有机械降温设备;生产的食品品种符合卫生许可规定;产品标识及包装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化验室,能进行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产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检验记录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合格的健康证、培训证;有专用、整洁的工作服、帽、鞋靴;个人卫生习惯良好,作业时不戴手饰和其他装饰物,不得将个人物品带入车间,不得在车间内吸烟。
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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