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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七章 集贸市场和摊点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市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检疫人员,有清扫保洁和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并设有专(兼)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条 市场的食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第三条 有足够量的封闭垃圾箱、果皮箱等卫生设施,有与市场相配套的公共厕所,且距离市场不超过200米,厕所卫生要符合公厕有关标准。(详见第一章第四条1-5款)
  第四条 市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携带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
  第五条 市场内卫生整洁,摊前摊后无垃圾,货物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各摊点业主有清扫工具,负责清扫摊点四周卫生。
  第六条 摊点布局合理,必须按品种划行分类归市,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 食品摊贩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
  第八条 出售水产品,直接入口食品、肉类及制品的摊位必须有上下水设施。
  第九条 食品摊贩及市场食品经营者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条 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台,必须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防止污染。使用消毒剂、洗涤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禁止使用非降解的塑料方便袋。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市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的产品按《辽宁省食品摊贩和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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