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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六章 农村改水与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第一条 农村地区要积极开展改水工作,确保农村人口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水量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农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农村改水工程须由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事先审查规划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批准后方可投入供水运行。
  第三条 农村水厂竣工投入运行后,要认真对出厂水进行消毒处理,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每天一次的浊度、色度、余氯、pH值检测。采用氯消毒方法的水厂,应确保管网末梢水余氯不低于0.5mg/L。
  第四条 农村水厂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水塔、高位水池、清水池及供水管道要进行每年不低于两次的清洗消毒。水厂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有传染病的人员必须调离现岗位。
  第五条 农村改水工程使用产品必须选择有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
  第六条 农村其它各类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如简易自来水、手压机井、集泉井、大口井、河流、蓄水池等要加强卫生监测和水源卫生防护,确保水质不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水质标准。少数水源选择条件受限的特殊地区,水质不能低于三级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要积极开展改厕工作,促进卫生环境的改善。农村改厕工程要选择管理方便、造价合理,经卫生学评价确认对防止蝇类孳生、无臭气产生、预防肠道寄生虫和肠道传染病有效的卫生厕所类型。
  第八条 农村改厕工程建设的卫生厕所,要达到厕房清洁无臭、地面无积水、无垃圾,便器无粪迹、尿垢、杂物,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沼气池不漏气),厕内清洁无蝇蛆,粪便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 县(市、区)爱卫办要组织对农村改厕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 农村地区要切实搞好粪便的卫生管理。为了除害灭病、保护环境,粪便必须进行封闭发酵、脱水灭菌、高温堆肥等形式的无害化处理,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农田施肥。
  第十一条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在改水、改厕基础上,以创建卫生村镇为载体,带动农村整体卫生环境的改善,预防疾病,提高生活和健康质量。
  第十二条 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村镇建设规划时,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以《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为依据,合理规划村镇功能分区、给排水、垃圾和粪便处理,以及文化福利设施的布局。村镇道路要平整、硬化,环境要净化、绿化、美化。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管理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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