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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四章 中、小学校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教室采光:教室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1.5%,教室玻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6,黑板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第二条 教室照明:教室桌面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150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
  第三条 课桌椅:学生使用的课桌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 教室人均占地面积:小学为1.10平方米,中学为1.12平方米。
  第五条 课桌椅排距:小学不小于0.85米,中学不小于0.9米;过道宽度不小于0.55米;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教室后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大于8米,中学不大于8.5米。
  第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学校厕所蹲位数量:小学女生厕所蹲位数不小于每20人一个蹲位(或 1米长大便槽),男生不小于每40人一个蹲位(或1米长大便槽)和l米长小便槽;中学女生厕所蹲位数不小于每25人一个蹲位(或1.l米长大便槽),男生不小于每50人一个蹲位(或1.1米长大便槽)和1米长小便槽。
  第八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小于1米,教学用房及附属用房不设门槛。
  第九条 住宿制学校的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宿舍应分区,每居室居住人数不得多于7-8人。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的教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适当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学额:小学每班不大于45人,中学每班不大于50人。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学生数600:l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保健师。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选址、设计均应接受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预防性卫生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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