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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标准

 

   第十三章 托幼园所和学前班卫生管理标准

  除执行单位卫生管理标准(详见第二章第一至第十条)外,还应做到:
  第一条 城镇托幼园所和学前班应具有《卫生保健级别证书》或《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二条 托幼园所和学前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妇幼保健机构发放的有效《身体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托幼园所保健人员必须持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条 卧室、活动室分设,室内空气清新。
  第四条 活动室采光系数不低于1.5%,玻地面积比不低于1:6,平均照度值不低于150LX,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五条 有保健室及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有隔离室(床),并配备相应设施。
  第七条 按规模设相应数量和级别的保健医。
  第八条 婴幼儿入托、入园、入学前班应经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每个婴幼儿应有辽宁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保健手册》,健康档案齐全。
  第九条 实行计划免疫。
  第十条 每年定期进行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 坚持晨检制度。
  第十二条 一人一杯,一人一巾,隔离存放。
  第十三条 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户外活动,实行日光、空气浴。
  第十四条 玩、教具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定期消毒。
  第十五条 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无食物中毒及肠道传染病发生,食谱符合营养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制度,无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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