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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批

王天宇

盖章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辽卫传〔2007〕48号

 辽机号

 

关于对全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进行考核评价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辽卫函字[2006]414号),决定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省卫生厅组织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专家委员会成员,按照《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试行)》,对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适时向全省公布。

                             (共3页)
  二、考核时间安排
  (一)6月18-19日对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评价。
  (二)6月25-29日对大连、丹东、朝阳、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评价。  (三)7月3-6日对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葫芦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评价。
  三、考核前培训
  为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公平、公正,省卫生厅于近期对各市及有关县(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部署相关考核评价工作。
  (一)培训内容
  1、由考评专家介绍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试行),并进行现场答疑。
  2、部署有关考核评价工作。
  (二)参加人员
  各市卫生局疾控科(处)长,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主任和具体负责考核评价的工作人员各1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县(市、区)疾控中心主管主任1人。
  (三)时间和地点
  2007年5月23日报到,5月24-25日培训。培训地点:沈阳市金华园宾馆(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5号)。
  联系人:李丹、沈海林
  联系电话:024-23388633

 

 

                       辽宁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培训会在沈阳召开

  为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推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辽卫函字[2006]414号),省卫生厅决定对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为了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省卫生厅于2007年5月24、25日在沈阳召开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培训工作会议,对14个市及11个试点县(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部署相关考核评价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的领导、各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负责人以及11个试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卫生厅疾病预防控制处闫大伟处长主持,省卫生厅厅长助理王天宇到会并做重要讲话。

  王天宇厅长助理在讲话中指出,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自2005年12月16日启动以来,得到了省卫生厅党组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被写入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并列入省、市政府签订的公共卫生目标责任状。为了筹备和组织评审工作,省卫生厅疾控处、省疾控中心、省健康教育所在标准制订、指南编写、培训筹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王天宇强调,通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综合能力;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审不单是评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更是评价所在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是对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客观评价;三是为各级疾病机构搭建一个平台,各级疾控机构在客观评价自己的基础上,了解哪些问题是通过自身努力能解决的,哪些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的,哪些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的,从而在不同层面上获得不同的支持,解决不同的困难。关于评定分数和确定档次不是机构评审的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以评审为引导,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原有的水平上得到相对的提升。

  培训会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健康教育所等20多位专家对《辽宁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现场答疑。与会代表对标准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议与意见。同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效果的测试及对授课人员的测评。

  闫大伟处长做了会议总结,并对即将进行的机构评审工作做了部署。一是尽快将评价标准进行再次修订并提供给各地;二是参加评价的专家要进行统一思想,认真理解评价标准;三是要求各地做好本地区的相应培训工作。同时,闫处长要求各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健康教育所、结核病防治所、地方病防治所等单位,认真做好考核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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