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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卫函字〔2007〕19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爱卫办:
现将《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宣传 通知
抄报: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
抄送:省健康教育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5月16日印发
校对:李 丹
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适应我省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等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促进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使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更加科学、高效、规范,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由政府领导,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活动,干预那些对健康有害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促进环境的改变,促使人们自觉地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或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种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本规范中所提到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指各级健康教育所(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健康教育科。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职能、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五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职能
运用健康促进策略,面向公众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进行心理和行为干预,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技能,减少疾病流行和突发事件造成的身心危害,促进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各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全省各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的知识服务,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策划、指导和组织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设计、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结合各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七)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方法、策略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成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建立省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九)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
(十)完成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为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定期对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本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知识的服务,建立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策划、组织大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设计、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种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
(七)实施上级部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课题研究,评价健康教育工作成效,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讲师团,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参与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九)完成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市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二)对所辖城、乡社区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三)对所辖城、乡社区及各单位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向社会提供健康相关知识的服务,完善和发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培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典型并推广经验。
(五)组织、指导城、乡社区(乡镇、村、屯)及辖区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制作和分发传播材料;配合、指导县(市、区)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广泛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大型公益宣传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七)参与上级部署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合作项目,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的调查研究,收集健康教育工作成果,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八)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九)完成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和县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城市社区及农村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职责
(一)依据上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本社区、乡(镇)、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社区居民和乡(镇)、村民的健康需求,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成效。
(三)组织社区居民及乡(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四)发放健康知识传播材料。
(五)利用广播、讲座、板报、画廊、宣传画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及村民传播健康知识。
(六)结合各种卫生日(周、月)的主题,开展宣传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七)完成上级部署的其它相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十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工作程序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计划设计程序:依据人群需求评估和影响健康因素评估确定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工作目标、确定核心信息、制定实施策略、组织传播活动、效果评价。
(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工作程序:开展专题调查、收集相关信息、拟定方案、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并通过专家审查、修改方案、组织实施、进行项目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传播材料制作程序:依据专题小组讨论、收集相关信息、拟定图文或其它产品方案;进行目标人群预试验、专家审查、修改方案;组织材料制作、发放;进行效果评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培训与指导
(一)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对下级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开展短期专业培训,并将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
(二)省、市和县(市、区)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实行逐级业务指导。
(三)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对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信息资源管理
(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规范信息资源管理,收集、储存各种相关信息资料。
(二)省、市和县(市、区)逐级上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信息,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数据和图文资料库。
(三)市级以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要建立专业网站或网页。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业务工作档案按国家和省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同时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的社会各行业和单位建立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和下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对社会各行业、单位和不同人群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的形式、频次、传播知识的方法、人群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等进行效果考核评估。
第五章 重点领域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和重点疾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依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程序,针对艾滋病、结核病、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高血压、心脏病、肿瘤、糖尿病和精神卫生等重点慢性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第十六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方案;有针对性地制作传播材料并做好传播材料的储备和发放;深入现场,利用多种形式广泛传播健康知识,消除人群恐慌心理;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 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二)制定本地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案。
(三)广泛宣传有关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传播戒烟和无烟生活方式的益处。
(四)为社会开展创建无烟学校、无烟医院、无烟家庭、无烟草广告城市等各种无烟场所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五)配合世界无烟日,利用大众传媒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六)开展预防吸毒、酗酒等成瘾行为干预。
第十八条 各种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后相关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 有针对性地开展意外伤害救护培训及康复技能指导。
(二) 在救灾工作中,利用多种形式广泛传播抗灾和防病保健常识。
(三) 开展各种意外伤害、自然灾害后相关人群的心理健康咨询。
第六章 不同区域、场所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做好社区诊断,对社区居民的构成、主要健康问题、健康知识需求等做出统计分析,提出社区健康教育建议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建立社区居民健康档案。
3、有针对性地传播预防传染病、慢性病、常见病相关知识,开展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4、结合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重点人群的不同保健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
5、开展戒烟限酒、平衡膳食与低盐饮食、测量血压、规律运动、控制体重等内容的生活方式指导,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意外灾害的健康知识培训,普及安全防护和自救互救健康知识,提高居民抗灾防病的意识和能力。
7、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生活、工作特点,开展以预防肠道传染病、意外伤害、艾滋病、结核病等内容的健康知识教育。
8、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参与各卫生日宣传活动,促进社区环境建设和文化建设,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9、做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上报。
(二)方法
1、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组织健康教育志愿者,动员各有关部门、企业等单位和群众的广泛参与及合作。
2、利用图文并茂的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3、利用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传播途径,创办健康专题栏目,播放卫生科普影视片,开辟健康教育阵地。
4、围绕各种卫生日(周、月)主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咨询宣传活动。
5、发放健康知识传播资料。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利用随诊教育、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健康处方等向就诊者和家属传播健康知识。
7、开展创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街道(社区)、健康家庭及健康场所活动。
(三)评价
1、有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网络建设等。
2、健康教育活动内容、形式、频度、传播材料覆盖率。
3、人群的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
4、健康促进街道(社区)、健康家庭及健康场所数量。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健康教育设施及条件。
6、工作计划、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 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根据农村经济结构、生产特点、居民文化程度、健康知识水平、卫生条件和疾病流行情况等确定主要健康问题,提出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讲卫生、爱清洁、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改变不良习惯,建立健康生活方式等知识。
3、广泛传播防治病媒生物及鼠传疾病的知识与技术,开展除四害活动。
4、开展预防农药中毒、意外伤害等健康知识传播与行为指导。
5、开展防治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的宣传教育活动。
6、定期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防病保健知识教育。
7、普及农村住宅建设、饮水卫生、粪便无害化、垃圾、污物管理等科学知识,并进行规范管理指导。
8、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效果评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并上报。
(二)方法
1、完善网络,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
2、利用电视、广播及图文并茂的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3、围绕各卫生日(周、月)主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咨询活动,传播相关知识。
4、发放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知识传播材料。
5、开展创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乡(镇)、村、健康家庭等活动。
6、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环境整治等宣传工作。
7、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村卫生室等乡村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利用随诊教育、健康咨询、健康讲座、发放健康知识传播资料、健康处方等向就诊者和家属传播健康知识。
(三)评价
1、有关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政策、网络建设等。
2、开展活动的内容、形式、频次、传播材料覆盖率。
3、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及村民居住卫生环境等。
4、“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乡(镇)、村、及健康家庭数量。
5、工作计划、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大纲》、《大学生健康教育基本要求》、《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等法规和要求。
2、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健康理念,提高学生的健康知识水平与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3、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4、对幼儿园保教人员、炊事员进行以幼儿营养、食品卫生、儿童良好心理培养、预防意外伤害等为主要内容定期培训。
(二)方法
1、制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2、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
3、利用广播、图文并茂的卫生墙报、宣传橱窗、板报、宣传展板、实物模型展示等形式普及健康知识。
4、对学校、托幼机构的负责人、校医、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及学生家长进行必要的健康知识培训。
(三)评价
1、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相应指标进行效果评估。
2、学校教师、托幼机构保教人员健康知识水平。
3、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 内容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生物、心理和社会医学模式培训医护人员,使其掌握传播健康知识的方法与技巧,提高医护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基本理论水平。
2、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履行对患者及家属有针对性的传播防病保健知识和康复指导的义务。
3、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4、开展健康咨询,为需求者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
5、针对医护人员自身存在的医源性感染和行为危险因素进行保健知识与技能培训。
(二)方法
1、建立医疗机构内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网络。
2、利用宣传橱窗、电视,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宣传手册及开展健康讲座、咨询等形式普及疾病预防知识。
3、开展候诊宣传、随诊宣传、住院宣传,提高病人的健康意识和相关健康知识水平。
4、利用医疗机构资源的优势,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广泛传播健康知识并参与公益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三)评价
1、医疗机构内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科室比例。
2、知识讲座、健康咨询、固定宣传阵地和发放传播材料的频次、数量、种类等。
3、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理论知晓率。
4、门诊及住院患者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
5、工作计划、记录、总结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 工矿企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健康知识。
2、向全体职工普及职业卫生、创立健康环境、预防意外伤害等相关知识。
3、为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及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健服务。
4、倡导戒烟限酒、规律运动、合理膳食,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5、结合各种卫生宣传日主题,开展健康知识传播活动。
6、对从事与健康有关产品的企业员工进行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二)方法
1、建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组织机构及企业相关岗位职工健康体检制度,制定相应的健康政策和措施(包括有害专业防护政策),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
2、企业各级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复训。
3、为职工提供安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和食堂、作业和休息等场所。
4、利用卫生知识讲座、培训、广播、专栏、画展、卫生标语、闭路电视和卫生报刊等形式向职工传播健康知识。
(三)评价
1、职工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健康信念流行率。
2、是否制定相应的健康政策和措施,有毒、有害及健康相关产品岗位职工健康体检率。
3、各种培训、健康知识传播活动的频次、覆盖人数。
4、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一)内容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健康知识培训。
2、开展预防意外伤害、保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及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等知识宣传。
3、宣传《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传播吸烟有害健康知识。
4、创建健康场所。
(二)方法
1、制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健康知识考核。
2、利用电子屏幕、影像、橱窗、专栏、板报、广播、卫生报刊等形式向顾客传播健康知识。
3、提供相关的健康服务,营造健康环境。
(三)评价
1、从业人员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和健康信念流行率。
2、公共场所安全设施、卫生设施,环境卫生、用品卫生等情况。
3、各种健康知识传播设施、传播材料覆盖及使用情况。
4、公共场所的控烟标志、“无烟单位”创建情况。
5、应急措施、安全标志、消防疏散通道、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中的知识和能力等。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的政策,调整卫生经费的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结合当地实际,保证各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宣传设备和办公用房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相关率的计算方法。
知识知晓率:
知道特定知识的人数
知识知晓率= —————————— x 100%
被调查的人数
行为形成率:
有特定行为的人数
行为形成率= ————————— x 100%
被调查的人数
健康信念流行率
具有特定信念的人数
健康信念流行率= —————————— x 100%
被调查的人数
覆盖率
被某种信息覆盖的人数
覆盖率= ——————————— x 100%
被调查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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